自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疫情防控文件,就其中涉及企业用工社保等部分,我们以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为例总结和解读,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北京市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等文件,北京市政府采取的社会保险服务保障措施如下:
(1)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予以特殊延期
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3)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4)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具体标准为: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引导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发布会,上海市政府采取的社会保险服务保障措施如下: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上海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内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苏州市】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州市政府采取的社会保险服务保障措施如下: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广东省政府采取的社会保险服务保障措施如下:
(1)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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